閒置漁港定義
指漁港沒有漁船常態性地進出,亦即漁港的基本設施沒有發揮功能。漁船沒有常態性進出之漁港,其認定標準,漁業推廣FISHERIES EXTENSION以一年中有半年以上的月份,漁船每月進出次數低於設籍漁港的漁船數或實質以漁港為基地港的漁船數乘於15¹
取15的數字,係參考自93年臺灣地區沿近海與養殖漁家經濟調查報告的10∼20噸漁船全年作業日數180天,180天除以12,平均每月作業日數15日,又沿近海小船大都係1日往返作業,所以粗估一艘漁船每月約進出漁港15次。(專題報導「漁港再生、轉型、釋出及海岸復育(廢港)之評估」—以綠島為例中華民國96年05月出版)
如何讓閒置漁港再利用?
1. 漁港再生:指原為功能不彰漁港,透過行政單位資源的投入以改造漁港的設施,使漁港功能多元化,漁港除仍保有漁業功能外,尚有休閒、遊憩等非漁業功能。
2. 漁港轉型:指漁業功能正常之漁港(亦即未有功能不彰或閒置情形),基於非漁業功能的需求(如交通船碼頭停泊、民眾休閒遊憩等功能),行政單位投入資源改造漁港的設施,使漁港功能多元化,漁港除仍保有漁業功能外,尚有休閒、遊憩等非漁業的功能。
3. 漁港釋出:指漁政單位將閒置漁港釋出,轉供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接管,由該承接機關負責該港區的使用。漁港釋出後,即不稱為漁港,倘若轉型為供遊艇及其他海上遊憩活動使用,可稱為遊艇港。
4. 海岸復育(廢港):指漁政單位將閒置漁港以廢港處置,並進一步將漁港的人工設施廢除,使原港區儘可能回復成海岸自然風貌。
漁港再生、轉型、釋出及海岸復育(廢港)的差異
註:* 漁港再生及漁港轉型皆屬於漁港多功能的範疇
** 或者亦保有不明顯的漁業功能(如仍提供少數漁船的停泊地)
漁港再生、轉型、釋出及海岸復育(廢港)示意圖
(專題報導「漁港再生、轉型、釋出及海岸復育(廢港)之評估」—以綠島為例中華民國96年05月出版)